本校學生校外實習注意事項
說明:
一、學生校外實習機會的提供,除本校研發處及學務處網站公告外,以下提供數個實習媒合平台供參考:
(一)教育部大專校院實習媒合資訊平台
(二)教育部資通訊軟體創新人才推升計畫-學生實習媒合平台
(三)教育部RICH職場體驗網
(四)104人力銀行-學生實習專區
(五)1111人力銀行-實習專區
二、依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規定(附件一),學生校外實習機構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合法登記許可。
(二)具良好管理制度及能提供優良安全實習場所。
(三)須與本校相關單位簽署實習合作合約書。
三、依前開辦法規定,學生校外實習契約書中則應至少包含下列五點事項:
(一)實習機構提供學生相關操作訓練,並與本校指派之專責教師共同輔導學生。
(二)實習機構負責學生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之配置及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
(三)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
(四)實習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商及處理方式。
(五)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條件及程序。
四、本校提供學生校外實習契約書參考版本(附件二)供參。惠請與實習機構簽訂合作備忘錄或實習契約書時,遵照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合作備忘錄及實習契約書標準作業流程(附件三)並填寫校外實習契約書檢核表(附件四)後送至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
五、各系所應彙整儲存校外實習相關書面資料(至少應包括之項目請見附件五),以利後續不定期審查或評鑑。
六、106學年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尚待教育部招標結果辦理,各系所如遇106年8月1日至9月30日需至校外實習而教育部尚未完成106學年招標案時,建議依說明七內容儘早規劃,並可向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費金額及保障將可維持不變。如保險期間為106年10月1日(含)以後,則須依教育部106學年招標結果辦理。
七、105學年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已由「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得標,本契約有效期間自簽約日105年8月16日起至106年7月31日止,保險得標金額為每人新臺幣303元(一年期),辦理日期最早可由保險生效日往前推2個月(例如:學生校外實習日期為106年7月1日至7月31日,則最早系所可於5月1日先為實習學生開始辦理投保) ,並務請依規定將保險加保名冊影本乙份送交學務處衛保組備查。
八、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各單位工作權責規定如下表,如有疑問,惠請與業務相關行政單位聯繫,行政單位將提供協助。
單位
工作權責
教務處
(一)本辦法之訂定與修正。
(二)校外實習學生學籍資料管理。
(三)校外實習正式課程之開課作業。
(四)校外實習學生正式課程選課資料管理。
(五)修讀校外實習正式課程之成績登錄管理。
(六)訂定與修正本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自我評鑑實施辦法,辦理實習課程績效自評,並將績效自評報告書提報教育部備查。
研究發展處
(一)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辦法之訂定、修正、設置與開會。
(二) 學生校外實習之企業媒合窗口,建立優良實習機構評估機制。
(三)與校外實習機構簽訂校級實習合作備忘錄,並制訂院、系所級實習契約相關表單與作業程序。
(四)備查學院、系、所簽訂之實習合作備忘錄、意向書及合約書。
(五)受理學生校外實習相關問題之申訴,並提報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討論。
學務處
(一)督導系所落實學生實習保險及權益之保障。
(二)備查系所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之保險名冊影本。
(三)處理本校依兵役法施行法規定,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學生海外實習兵役問題。
(四)受理學生實習期間之心理諮商與輔導相關事宜。
(五)受理學生實習期間性別平等事件之申訴(性侵害與性騷擾)。
國際事務處
(一)協助海外實習合約書中英文翻譯事宜。
(二)協助本校學生進行海外實習辦理出國事宜。
(三)協助海外實習輔導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