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年度教育部弱勢助學金申請--自9/14至9/25止。
各位同學好!
關於本校104學年度弱勢助學金(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申請資訊,務必詳細閱讀附加檔案及申請步驟,請注意!
一、本校104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日期自104年9月14日(一)8:00至9月25日(五)17:00截止,請同學務必在期限內完成線上申請(身份證字號英文字母請用大寫輸入)及繳交紙本資料至學務處生輔組,逾期繳交或缺件者視同放棄申請,不得補辦。
(1)本校系統線上申請表(須本人簽名)
(2)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視為有效;含父母、已婚者配偶身分證資料)
(3)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新生及轉學生免繳)
二、「學雜費減免」與「弱勢助學」只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三、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補助額度、申請步驟如「附加檔案」。
四、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E.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F.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G.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五、補助範圍: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5.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申請後 注意事項:
1.於11月中下旬:公告第一階段初審弱勢未通過名單於學務處網頁,請自行上網查詢。
2.於12月下旬:公告第二階段核准未通過名單(詳細時間仍依教育部通知),屆時公告於學務處網頁與E-mail至學生信箱,請學生自行上網查看,或至「學雜費減免暨弱勢助學系統」-「查詢審核狀態」查詢,可查詢家庭年收入正確級距,補助款項(弱勢助學金)將於下學期學雜費繳費單直接減免。
3.若因故需放棄弱勢助學金(提前畢業或休學等),請於申請當年12月份公告名單時就向學務處生輔組取消,若於規定時間內未主動取消導致權益受損,自行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