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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08起修正通識課程修習辦法/細則,新增「跨院選修可抵免通識,至多承認6學分」規定。

主旨:106.06.08起修正發布本校「通識課程修習辦法」及「通識課程修習學分認定細則」,新增「跨院選修可抵免通識,至多承認6學分」規定,敬請協助轉知 貴系所屬學生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    本辦法/細則業於106年6月5日105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新增「通識課程修習辦法」第六之一條及「通識課程修習學分認定細則」第五之一條通過在案,並於106年6月8日發布本中心網頁。

二、    新增之條文內容為:跨院選修係為學生至他院選修課程,並由學生所屬學系認定是否納入通識學分,所認定之課程非屬本辦法所指各向度,至多承認6學分。」

*仍須符合以下修課規定:
(1)核心通識- 4個向度,每向度至少修1門課。
(2)博雅通識-人文、社會、自然3個向度,各向度至少修1門課,最少修習6學分。

三、    本辦法適用任一學年度入學學生;檢附辦法/細則如附件,或可逕自本中心網頁-修課規定處下載http://gec.nuk.edu.tw/files/11-1001-176.php

四、    本案承辦人:通識中心通識課程組 ,TEL:07-5919043(分機8284),MAIL:guannn@nuk.edu.tw。

通識教育中心 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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