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學金訊息】苗栗縣政府102-2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即日起至3/4截止。
相關細節及檔案,請至學務處網站 http://www.sa.nuk.edu.tw/ 查詢。
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103年3月4日(週二)17:00前,備齊申請文件(缺件不受理),逕自本校【學務系統-獎助學金管理作業】線上申請,並將申請文件繳至學務處生輔組,逾時缺件或無線上申請者,恕不予受理。
苗栗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辦法
第一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就讀中等以上學校之清寒優秀學生,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法核定之低收入戶,並有書面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第三條 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之審核,由本府組成苗栗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以秘書長為主任委員,教育處處長為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處長、民政處處長、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教師會代表一人及家長會代表一人擔任。
第五條 本會所需獎學金,在未設置基金前,由本府在年度預算內編列之。
第六條 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現就讀臺灣地區公私立大學(專)院校(不 含空中大專院校)及本縣中等學校,家境清寒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學生,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申請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即一般學科或學習領域成績,每學期總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或原住民學生在七十五分以上且每科成績均在六十分以上者。
二、操行成績即德行或綜合表現或日常生活評量成績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或行為事實記錄優良,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體育成績即健康與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者(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免開體育課或學生依規修畢或免修體育成績者,得由學校出具證明,免附體育成績)。
第七條 獎學金金額及名額分配如下:
一、大學(專)院校(含五專後二年,不含研究所、實習生、進修專校)三十名,每學期每名新臺幣八千元。
二、本縣高中、職校(含五專前三年、不含夜校、補校)三十名,每學期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三、本縣國中一百名,每學期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第八條 獎學金之申請期限如下,逾期不予受理:
一、第一學期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日止。
第九條 獎學金之申請應具備下列證明文件:
一、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書面證明。
二、獎學金申請書。
三、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
四、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第十條 申請本獎學金者,由本府教育處初審、本會複審,經縣長批准後轉發。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學務處承辦人:美瑩
承辦人專線:591-9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