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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即日起至2/27截止。

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103227(週四)17:00前,備齊申請文件(缺件不受理),逕自本校【學務系統-獎助學金管理作業】線上申請,並將申請文件繳至學務處生輔組,逾時缺件或無線上申請者,恕不予受理。

相關細節或檔案請至學務處網站http://www.sa.nuk.edu.tw/ <http://www.sa.nuk.edu.tw/> 查詢。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協助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發向上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低收入戶學生,指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之低收入戶學生,其前一學期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之處分。

(二)國民中學:學習領域評量成績總計平均六十分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無小過以上之處分。

(三)國民小學:學習領域評量成績總計平均六十分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無小過以上之處分。

前項學校包括補校及夜間部。但不包括重讀生、延畢生、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空中商專及進修專科學校。

四、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國民小學:每人新臺幣一千元。

()國民中學: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公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公立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每人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學生每學期得領受助學金之名額,由本部組成之複審小組定之。

五、學生申請本助學金,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及檢具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並經學校組成之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依規定名額造具名冊並記載優先順序,連同申請表件,送請縣(市)政府教育局或本部委託之承辦學校彙整後,函送本部複審小組複審。

前項證明文件,指低收入戶證明、未領取除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以外之政府其他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切結書。

六、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身心殘障學生、子女減免學雜費。

()身心殘障學生獎助學金。

()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

()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雜費。

()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補助。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學雜費補助。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師資培育學生公費及助學金。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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