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強化各大學校院學位論文品保機制!!

教育部109年8月19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112935號函重要宣導事項如下:

(一)  依據學位授予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學校授予之學位,有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或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

(二)   未來如經教育部函轉學校涉及學位授予法第17條情事之案件,本校將於案件審議完後填寫「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學位論文涉及學位授予法第17條情事查核表」報部。

(三)   鑑於目前各界對於各校學位論文審查與品質控管之建議,教育部刻規劃透過下列措施及提供協助,以利各大學積極強化學位論文的品保機制,並請各校配合辦理:

l   落實學術倫理教育:學校應積極開設並推動師生學術倫理教育,並考量列入碩博士生必修課程或畢業條件,落實學術倫理自律機制,教育部並將對外公開師生學術倫理課程修習情況及比例;同時可善用教育部委託建置之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之學術倫理數位教材及相關資源。

l   揭露各系所學位論文不公開之比率:依學位授予法第16條規定,論文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學校對於不公開或延後公開之論文,應有嚴謹審核機制,教育部並將納入大學、技專校院校務資料庫蒐集學校畢業碩、博士學位論文資料統計表揭露校內各系所學位論文不公開之比率。

l   揭露以特殊條件遴聘口試委員之原則及人數比率:學校遴聘口試委員時,應確依學位授予法第8條及第10條規定,遴聘對於學生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為一定職級以上之大學教師或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以「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等特殊條件遴聘時,應秉學術專業及同儕共識審慎認定為之,教育部並將就此類口試委員遴聘原則及人數比率,納入大學、技專校院校務資料庫蒐集學校畢業碩、博士學位論文資料統計表,對外揭露。

l   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及所屬系所應予課責:指導教授因須定期與學生會面討論並觀念指導,一旦學位論文有專業領域不符或違反學術倫理時,指導教授應負相應責任,所屬系所亦應檢討改進品保機制。如指導教授或所屬系所未妥為處理或不作為,經教育部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命該系所停招、減招或禁止該系所運用教育部核予學校之獎補助款。

l   增設調整系所審查將納入學位品保機制:110學年度起各大學提報碩博士班增設計畫書,須呈現學位論文品保機制,包括學位論文與系所專業性之檢核、學術倫理之自律規範、學位考試委員符合學位授予法第8條及第10條之資格、學位論文延後公開或不予公開之審核等,如學位論文品保機制未盡完善,教育部將不予同意增設。

l   未妥善處理學術自律之系所將調減招生名額:學校如有學位論文涉及學術倫理疑義未妥為處理、學術自律機制不良導致學位論文衍生品保問題、學位論文資訊揭露不足等情事,教育部將據此調減相關系所招生名額。

l   由教育部規劃開發及共同採購期刊論文比對系統供學校運用:為協助學校進行論文品質把關,教育部將會同國家圖書館評估開發全國碩博士論文比對系統,無償提供大學使用,作為系所學位論文審查把關的必備程序。另教育部將與科技部研議,透過共同供應契約方式,採購主要的國內外期刊論文比對系統,提供學校使用,以強化論文品質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