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應用物理學系學生修讀五年一貫學、碩士學位辦法
104年5月13日103學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104年5月26日103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104年06月02日發布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系就讀碩士班,達到連續學習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學部學生入學後,各學期表現優良者,得於三年級下學期註冊前向本系提出申請。錄取名額、甄選標準及甄選程序由本系系務會議開會決定。
第三條 申請時須檢附:
一、大學一~五學期之成績單正本;
二、第六學期之選課清單;
三、學業成績總名次證明正本;
四、本系專任老師推薦函;
五、碩士班研究主題與計畫;
六、其它有利審查之資料。
第四條 本辦法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第五條 錄取本系碩士班預研生所佔名額,包含於本系當學年度碩士班之招收名額中。
第六條 取得預研生資格後,必須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不含延畢生)取得學士學位,並於畢業年度參加本系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生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七條 本系預研生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至多可抵免四分之三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且不受本系及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有關研究所抵免學分上限規定之限制),但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應修學分數內,則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畢業學分數。
第八條 預研生必須符合原就讀學系學士學位與本系碩士學位之畢業規定,方發給學、碩士學位證書。
第九條 預研生進入本系就讀碩士班者,得依「國立高雄大學獎勵就讀本校研究所碩士班辦法」規定申請相關獎學金。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教務會議備查,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