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學年度轉系所自103/2/24至3/7受理申請

主旨:敬請轉知所屬學生,有關103學年度轉系所標準已於教務處網頁公告,敬請具轉系所申請資格且有轉系所意願之學生,須於103224日(星期一)起至10337日(星期五)止各受理轉入學系()提出申請

說明:

一、轉系所申請表格請上教務處網站「表單下載/註冊組」自行下載填寫,送所屬學系()、學院簽核後,於規定申請截止期限前(10337日前逕送擬申請轉入學系()審查

二、各受理轉入學系()應於規定申請期限截止後一個月內(即10347日前)審查完畢並經系()、學院核章後,以便函載明受理件數及造具清冊連同申請表送教務處辦理。

三、各受理轉入學系()經審查後如係同意申請人以降轉方式轉入,而申請人未於「自願降轉」欄位簽章者,應先行與申請人聯絡請其於「自願降轉」欄位簽章,或撤回申請。另依本校學則第31條第2項規定,學生不得申請降轉至新系()一年級(研究所亦同)。

  四、學生申請轉系所經核准者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系所(組)之學生,如請求放棄轉系所再回復原學系所,須經原轉出、轉入學系所與教務處同意,於核准轉入學年開始前(每年731日前)提出申請放棄。